一、凡 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凡 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273个,中成药部分1312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275个(含西药213个、中成药62个),共计2860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5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6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的药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部分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药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见下表:
合并归类的剂型 | 包含的具体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素片、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
丸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剂 | 栓剂、直肠栓、阴道栓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入剂 | 气雾剂、粉雾剂、吸入剂、吸入粉雾剂、干粉吸入剂、粉吸入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气雾剂、吸入(用)溶液、吸入(用)混悬液、(鼻用)喷雾剂、鼻吸入气雾剂、雾化吸入用混悬液、吸入(用)气雾剂、雾化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注射用浓溶液 |
(九)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十)《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除谈判药品外,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药品单独列出。
(十一)“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79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复方碳酸钙咀嚼片、复方消化酶胶囊、复方胰酶散、复合乳酸菌肠溶胶囊、铝镁颠茄片、铝镁混悬液。
2.西药部分第716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3.西药部分第1087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原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1139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通用名称)见下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氨酚伪麻胶囊 | 29 |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
2 | 氨酚伪麻颗粒剂 | 30 |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
3 | 氨酚伪麻美芬胶囊 | 31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4 | 氨酚伪麻美芬片 | 32 |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
5 |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 33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
6 |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苯酚伪麻片 | 34 | 复方锌布颗粒剂 |
7 | 氨酚伪麻美芬片(Ⅲ) | 35 |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
8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 36 |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
9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 37 |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
10 | 氨酚伪麻那敏片 | 38 | 咖酚伪麻片 |
11 |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 39 | 美酚伪麻片 |
12 | 氨咖麻敏胶囊 | 40 | 美敏伪麻口服液 |
13 | 氨咖愈敏溶液 | 41 | 美愈伪麻胶囊 |
14 | 氨麻苯美片 | 42 |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
15 | 氨麻美敏口服溶液剂 | 43 | 美愈伪麻口服液 |
16 | 氨麻美敏片 | 44 |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
17 | 氨麻美敏片(Ⅱ) | 45 |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
18 | 氨麻美敏片(Ⅲ) | 46 | 扑尔伪麻片 |
19 | 贝敏伪麻片 | 47 | 双扑伪麻颗粒 |
20 | 布洛伪麻分散片 | 48 | 伪麻那敏胶囊 |
21 | 布洛伪麻胶囊 | 49 |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
22 | 布洛伪麻颗粒剂 | 50 | 愈创维林那敏片 |
23 | 布洛伪麻片 | 51 |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
24 | 酚咖麻敏胶囊 | 52 | 愈酚维林片 |
25 | 酚咖片 | 53 | 愈酚伪麻片 |
26 | 酚麻美敏胶囊 | 54 | 愈美胶囊 |
27 | 酚麻美敏片 | 55 | 愈美颗粒剂 |
28 |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 56 | 愈美片 |
四、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2.“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3.“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还规定了药品的支付标准及协议有效期,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四)西药部分第716号“抗艾滋病用药”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十五)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51-263号“胃肠外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方予支付。
(十六)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1198-1211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应为不能经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支付。
(十七)中药饮片部分标注“□”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其他
(十八)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含天然麝香和天然牛黄的药品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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