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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2020-07-21阅读次数:44208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护理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护理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护理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2个层级,名称依次是:主任护师和副主任护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护师对应一至四级,副主任护师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其中,主管护师对应八至十级,护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护士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执业能力。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

(二)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每年组织制订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10次,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5次。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并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护理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护理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以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本地区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及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能熟练解决护理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护理水平达到省级先进水平,须提供10例案例并附病例、记录等佐证材料,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3.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同职称人员中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6.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项;或获省级科技二等奖(第4、5名)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7名)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2篇。

8.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10.党的十八大以来,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1.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教材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直接申报。全省医学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做出重大贡献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业绩条件,任副主任护师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主任护师。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任副主任护师满2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做出突出业绩,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四章  副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按规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比较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二)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每年组织制订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主管护师满2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主管护师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任主管护师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主管护师满5年。

第二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一年的帮扶经历。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一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护理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第三十二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护理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三十三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技改项目1 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及以上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熟练解决护理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护理水平达到省级先进水平,须提供10例案例并附病例、记录等佐证材料,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3.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同职称人员中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4.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6.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7.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一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8.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1篇。

9.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10.党的十八大以来,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1届以上;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1.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政府表彰2次以上。

12.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教材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六条  直接申报。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省内做出重大贡献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业绩条件,任主管护师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六、七、八、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副主任护师。

第三十七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护师满2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做出突出业绩,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业总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五条正常晋升业绩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五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级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一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2016 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三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晋升职称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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