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宪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坚持“两个不动摇”,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为推进新时代宪法制度建设和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对新征程上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宪法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坚持遵循规律、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切实担负起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推动宪法工作不断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最主要的途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修改一批重要法律,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编制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蓝图”,是党中央对立法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具有重要牵引作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需求,编制并报经党中央批准转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推动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绿色发展等七个方面对130件立法修法项目作了重点安排。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本届立法规划编制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专题研究并作出统筹考虑,这是统筹谋划宪法实施的创新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重要作用。从201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9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通过宪法修正案,编纂民法典,制定监察法、外商投资法等,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等。这些都是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全国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法治实践,有力推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收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
宪法相关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更为密切的部分,对于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具有重要作用。2023年,在宪法相关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中,与宪法有关规定、制度和原则实施密切相关的多项法律制度实现了与时俱进、发展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在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反间谍法、粮食安全保障法、慈善法等制定修改中,均明确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二是修改立法法,与时俱进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健全我国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统一的机制,增加涉及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宪法关于立法体制和权限的规定。三是落实宪法关于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对作为国家象征制度重要内容的国庆日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法治方式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磅礴力量。四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制定对外关系法,将我国长期坚持的外交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理念主张、职责任务等以法律予以确认,对宪法关于对外政策相关规定作了具体展开、丰富发展,为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夯实了基础。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以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为原则,确立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原则、规则和相关机制,适时对我国国家豁免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就我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司法管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五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修改反间谍法,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在粮食安全工作领域对宪法关于土地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作出具体实施规范,为保障生存权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六是贯彻201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生态文明规定精神,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出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进一步丰富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等规定的制度内涵,推动宪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实施,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系统完备的制度支撑。七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修改慈善法,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八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修改公司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6件法律中,对外关系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5件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的8件法律中,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司法修改中新增加宪法依据,立法法、反间谍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继续明确宪法依据。目前,在现行有效的300件法律中,有109件明确以宪法为制定根据。此外,在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也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而制定。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提出“八个能否”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即“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规定的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在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之前,按时完成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按时召集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新一届全国人大及时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实现有序更替、有效运转。这是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权威性、有效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法治保障,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宪法实施。
(一)完成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担负着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常运行的宪法责任。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选举法也有相关规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023年2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根据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在2980名当选代表中有3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依法不确认其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2023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经审查确认资格有效的2977名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至此,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正式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规定顺利完成主持本轮换届选举的工作。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
在党的领导下,宪法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各级人大为基础,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安排,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五届到第十四届,共举行代表大会会议41次,依法按程序选举产生了8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依宪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这是2018年修宪以来第一次换届选举的代表大会。大会以全票选举习近平同志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反映了全体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意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组织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仪式,习近平主席和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向全国人民全过程直播,这是一次生动的全民宪法教育活动,是一次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的宪法实践。同时,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务委员、部长等个别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委员等个别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等,并组织7次宪法宣誓仪式,53名被任命人员进行宣誓,有力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宪法观念。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以来,赵乐际委员长多次强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任务要求,作出具体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机关”的定位要求,常委会一成立即着手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推进自身建设。一方面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不断夯实人大工作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的自律性规范,对组成人员提出履职要求,保障组织机构高效有序运转。同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2023年6月召开的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任命相关负责人。
(四)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任务。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调整的实践经验,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改变了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的做法,不再具体列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并根据宪法,相应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承续现行宪法、国务院组织法施行以来的做法,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本届国务院除国务院办公厅外,设置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组成部门共26个。国务院总理据此提出国务院组成人员名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任命。
宪法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施行40多年后迎来第一次全面修订。2023年10月、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宝贵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推进合宪性审查,把好立法环节的宪法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中央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实现了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
(一)健全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
实现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2023年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成果。第一,以基本法律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修改立法法,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原法律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起草阶段、审议过程、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第二,明确条约协定同我国宪法关系。制定对外关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作出“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等具有宪制性意义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条约协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第三,出台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推进合宪性审查,注重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第四,修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将合宪性审查明确为统一审议的重要程序,并细化有关工作要求。第五,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作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个法律询问答复,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此外,在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征求意见中,积极推动明确行政法规和规章合宪性审查程序要求。
(二)积极推进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惯常化、显性化
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把好法律草案起草、统一审议环节的宪法关,对每一件提请审议的法律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努力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在制定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间谍法、行政诉讼法、慈善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就国务院组织法、学前教育法等法律中涉宪性问题召开专家座谈会研讨,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实施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一是法工委委务会在讨论法律草案时,听取宪法室对草案的合宪性研究意见;二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统一审议法律草案时,一并听取关于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的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律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意见的报告以及参阅资料等文件中予以说明;三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和工作情况,将部分合宪性审查意见作为参阅文件或资料印发会议,为代表和委员审议法律案提供参考。
例如,在慈善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慈善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实施仅七年就由常委会全面修订,缺乏充足的宪法法律依据和迫切的实践需求,如果确需修改,也应当采取修正的方式,对部分内容作出必要修改。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必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的重要论述精神,依照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规定开展工作,建议在保持现行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将慈善法修改由全面修订调整为部分修正,并在宪法法律委关于慈善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对这一合宪性问题作出回应。最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后,顺利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
(三)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的重要指示精神,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制定修改法律过程中通过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正式法律文件,对涉及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宪法解释的现实需求,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例如,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议中有意见提出,宪法第八十六条未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有关规定内容的合宪性问题进行研究。法工委认真研究提出“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合宪性研究意见”,对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等实践进行总结,研究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程序和其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免的规定等,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上述实践事实上已经确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认为“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在总结多年来宪法实践基础上,与有关法律和决定相一致,明确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包括在国务院组成人员范围内,符合实际,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宪法法律委在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作为一个专门问题向常委会报告说明,积极回应关于宪法问题的关切,达到凝聚立法共识的效果。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
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法工委连续第七年向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妥善处理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对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连坐”式惩戒措施、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个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律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的重要工作。2023年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本地法律,经初步审查,尚未发现需要将有关法律发回的情形。
四、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监督工作,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备案审查等多种方式,监督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大政方针和各项事业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监督国家机构是否依宪依法行权履职,监督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监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不断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202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监督法修改,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持续推进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监督制度体系整体推进、完善发展。
(一)健全完善监督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初次审议监督法修正草案,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法律实施监督职责,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作出完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二是修改行政复议法,落实宪法关于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领导和监督,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作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在立法法修改完善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总结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作出具体规定。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经过多年实践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已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的工作安排。2023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批准中央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6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8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2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有关重要支出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
同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根据经济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发展预算监督的宪法实践。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决策部署,在2021年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依法加强政府债务监督。二是根据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调整方案的规定,2023年10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发2023年国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以及调整2023年中央预算的议案》,决定批准调整2023年中央财政预算,并批准财政部在2023年四季度增发1万亿元国债,作为特别国债管理。三是根据预算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债务限额规模监督的规定,为及早发挥地方政府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2023年10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延续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2018年至2022年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做法,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提前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权的主要形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报告等22个报告,检查5部法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2次专题询问。
财政转移支付是解决地区财政不平衡问题、推进地方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实现调控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短期来看有利于平衡地方财力,缓解地方政府的短期财政困难,长期来看有利于保证每个地方都能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享受国家经济增长红利,促进区域均衡发展。2023年8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审议国务院关于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两个报告的同时,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对包括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改革措施等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对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是深化实施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的有力举措。
(四)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报送备案的1319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2827件审查建议逐件进行研究。围绕推动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加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督促纠正有关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全年共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30多件,有力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
五、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为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12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宪法保障”座谈会,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对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落实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宪法制度的教化功能,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格局,带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司法部组织习近平法治思想干部学习培训读本、宪法学习读本等编写工作,教育部主办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宪法晨读”活动,着力做好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方结合区域实际,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举措,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积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推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例如,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南京宪法公园使用管理的决定,推动南京宪法公园成为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市民礼敬宪法的重要场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充分利用“马背普法队”、“草原骑警”、“法律明白人”等队伍,深入农牧村社为藏族群众宣讲宪法法律,促进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举办“宪法在身边·走近江海”主题活动,积极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功能作用,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
(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研究
我国宪法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源”和“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政治制度自信、法治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结合当代中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总结提炼和研究阐释宪法全面实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体现当代中国宪法实践的标志性概念和原创性观点,推进构建具有坚定主体性、鲜明时代性的中国宪法话语体系。出版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发展与实施报告,积极宣介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特别是新时代十年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二)》,加强对党领导制宪修宪历史档案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在《求是》等发表《加强和创新新时代宪法实施工作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理论文章;组织在《青少年法治教育》杂志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青少年学生介绍“党史中的宪法”知识;推动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加强宪法全面实施的理论研究和能力建设,设立专门研究机构,牢牢把握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不断提升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