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话签字制度包括:入院后48小时内谈话制;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创伤性诊疗活动谈话制;麻醉谈话制;输血谈话制;出院前谈话制。
二、谈话签字的内容:
㈠、 入院48小时内谈话:包括患者的初步诊断、诊治计划和预后估计等内容;
㈡、 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包括患者的初步诊断、拟行手术名称、拟行手术日期、拟行麻醉方式、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或意外等内容;
㈢、 创伤性诊疗活动谈话:包括患者的诊断、诊疗项目名称、预计达到的效果、有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等内容;
㈣、 麻醉谈话:包括手术名称、麻醉方式、麻醉效果估计、有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或意外等内容:
㈤、 输血谈话:包括输血原因、输血种类(成分)、输血目的、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或传染病等内容;
㈥、 出院前谈话:包括患者的诊断、目前疗效评价、出院后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履行谈话签字手续时,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应直接告知患者本人;如果患者因心理承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等因素,不能履行淡话签字手续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履行谈话签字手续;对恶性肿瘤的病人,医师可直接建议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履行谈话签字手续。